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格应收款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内控制度执行不严而出现挪用、贪污、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问题发生,对催收回笼的应收款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采取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严格催款工作例会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周例会、月例会制度,专题分析、布置、检查应收款项催收工作,确保催收工作有条不紊、措施得力、积极有效。 第十四条 严格催款工作计划制度。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并细化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月初有计划, 月末有总结,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严格专人催收制度。 特别是对诚信度低、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差的债务人,要落实专人跟踪催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项目和账销案存项目清理清收情况的督促,防止因业务混岗、工作人员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合法催款手段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 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 时提醒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通过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时按约付款。 第十七条 对逾期、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聘请催款人员或催款机构进行催收,或采取诉诸法律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合理有效利用法律手段开展催款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 2020〕 16 号 )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优先权的期限自建设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九条 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各单位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支付给专门收帐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经公司批准后,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五节 债务的清理 第二十条 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 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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