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 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第十四条 公司 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 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 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四章 报检员 管理 制度 第十八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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