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依据产品质量升级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组织产品设计和评审。 承担产品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对产品设计进行验证和确认。 产品生产单位应组织对新产品进行鉴定并编制产品标准,重要产品的设计评审、鉴定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分公司 组织。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除公开招标采购外,应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组织对原材料、外协件质量进行验收。 对重要的原材料、外协件,产品生产单位应进行复验,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产品生产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 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制定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确定质量控制点。 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由本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道工序质量负责,本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原材料和生产工 艺。 对涉及储存稳定性的石油化工产品,产品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销售终端产品质量合格。 第二十四条 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五条 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产品性质、产品标准和环境条件,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和储运设备、设施,保证运输和储存的产品质量稳定。 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先进合理的管理方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完善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并按规定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肢解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 承包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分包的,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追究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勘察结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结果、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未经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替换工程材料和设备。 第 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程序、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定质量控制点,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隐蔽工程为工程质量监督停(必)监点的,还应通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并经质量检验检查合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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