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4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五)签署的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有关资料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承办项目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级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合作交流处: 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二级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沟通联络。 二级单位 :参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 ;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协同学生处进行招生的宣传与录取、学生进校后的管理;组织录取项目的学生与学院签订协议;协同教务处进行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同时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协同财务处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所需的资料;向学院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5 教务处: 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我院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生处: 负责全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务处: 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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