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内容摘要:

律师费 因本合同项下委托,本合同第 (1)至( 2)项法律服务内容,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1) 本项目的律师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2)甲方支付乙方的律师费应汇入下列乙方银行账户: 账户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账户号: 3602051219100003875 第三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如发生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凭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1.发生在广州市区之外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 工商等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之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可能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主动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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