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 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 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 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 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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