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童数量;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在规定项目内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救助对象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机构其他儿童。 对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有食宿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幼儿园食宿费收费标准。 受助儿童监护人在规定的训练标准外提出额外的康复训练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救助范围。 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 12020 元康复救助经费供 受助对象持续使用一个项目年度,并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 受助儿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康复训练的按实际康复训练产生的费用结算。 孤独症儿童、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间少于 3 个月,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间少于 2 个月,不享受康复救助。 符合条件变更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对象救助经费县区残联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管委会)要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 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加大投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面。 及时将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到省残联 XX 助残系统。 实名制、直通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做好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加强康复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定点康复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使用统一的救助卡,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省、市残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残疾儿童康复定 点机构的服务场所建设、设备器材装备、专业人员配备、康复管理水平、康复服务质量、康复训练效果、康复收费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 对不达标的机构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撤销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即仅用于康复机构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医疗费用等。 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 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