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已启用并已回收核销的票据,将其中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票据序号顺序整理后,装订成册,注明册数和年份等,妥善封存。 同时按要求编制报表上报。 第四章 票据的 申领 、使用与 核销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 可根据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本 部门 的需要,向财务 处 申领以上各种票据,并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自 行印制、购买的票据 ; 严禁未收到现金或转账的各类收入,提前到财务处代开票据以及 其他单位代开的票据。 第十一条 各 部门 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财务 处 备案)负责本 部门 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工作。 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 部门 领用票据时应在“领用票据登记薄” 中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的名称与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十三条 有经常性收费项目的部门应于每年初、临时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于收费前到财务主管部门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说明 4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经所在部门和 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更,应重新办理票据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领购制度。 其中, 经常性项目收费以 两 个月周转用量为限,临时性项目收费以一次性业务用量为限。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领用票据时,均须在票据盖上“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财务专用章”或“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发票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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