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一批征求内容摘要:

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监督管理局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 处罚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立、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配备、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凤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现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开展培训等行为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安监局相关股室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 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2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 3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5 行政 处罚 对未在 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 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凤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现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安监局相关股室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 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 罚 对未经 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 物品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凤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现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安监局相关股室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 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 罚 对危险 化学品未建 立安全管理 制度和 事故 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未制 度应急预案、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人现 场管理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凤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现 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未制度应急预案、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 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安监局相关股室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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