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规制“霸王条款”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由于 ,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 够 , 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 “ 霸王条款 ”的产生。 (二 )、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辛向阳认为 “ 霸王条款 ” 不仅会危害消费者,还会伤到 “ 霸王企业 ” 自己。 从表面上看,由于霸王条款多出于垄断行业,消费者无法或很难 “ 用脚投票 ” ,所以它能使企业利润上升,获得发展。 但实质 上是一种短视行为,由于企业形成靠 “ 霸王条款 ” 牟利的习惯,惰性会不断膨胀,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不足。 随着大量实力强劲的国外企业进入 我国,将会对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 那时高成本 低效率的国内霸王企业很难与其竞争,对自身发展十分不利。 (三)、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 霸王条款 ” 使企业产生惰性,从而难以提高资源配置率和劳动生产率,使企业竞争力降低,抑制经济发展速度,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长期受到侵害必然产生不满情绪,同时政府部门对这种不良现象有意无意地久拖不办会使消费者迁怒于政府,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四)、 对诚信原则的无视 根据《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 然而实践 当中,经营者往往对其提供的含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躲躲闪闪、不做说明,而消费者一旦做出承诺则后患无穷。 如 保险公司在招聘推销员时,经常列明不招收有从业经验者,理由是建立更好的企业文化。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这么做,往往还有一个不能直说的目的。 对于保险推销员来说,推销保险,经常要从身边最近的人开始,也就是所谓的 “ 展业先斩亲友 ”。 显然,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从业经验,通常就已经展过了亲友的业 ;还有一些公司招人没诚信: 许多保险公司招收推销员, 却 说是招经理、招顾问。 显然,一般人理解的经理、顾问不会是推销员。 (五)、强制交易是“合法” 20xx年 3月,中消协联合各省 (市 )消费者协会,对苹果公司产品维修不公平格式条款和售后服务问题进行第三次公开点评。 3月 15日,中央电视台 “315 ”晚会对苹果公司维修服务执行 “ 双重标准 ” 进行曝光 ;某 银行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消费者想提取卡内属于自己的溢缴款还需支付取现费;消费者未能依约还款,银行可扣划未到期定期存款,并且要求消费者放弃全部孳息后转入其活期账户等等。 餐饮行业中的 “ 禁止自带酒水 ” 、 “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 纯 属于服务合同中的 “ 霸王条款 ”。 四、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之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海商法》、《合同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有对 “ 霸王条款 ” 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 “ 霸王条款 ” 的认定和惩罚性处罚进行了规定,此外,国内各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关于格式条款的法规,但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来规制格式条款。 (一) 20xx 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的第 11 条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 “ 霸王条款 ” 的可能,类似 “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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