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c级合同20xx0624(清洁版内容摘要:
确说明的为准。 “认购 ”系指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 /开放发行期 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 受托人开放 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申购” 系指信托 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已经开放发行且可开放申购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该类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单位取得日 ”系指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 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 开放日或受托人确认其认购 /申购成功的其他日期。 “申请赎回 ”系 指 持有可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提前退出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 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回购 该等 信托单位的行为。 “《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 ”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已生效的《信托合同》而持有某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购同类信托单位时,与受托人签订的、关于追加该类信托资金的文件。 《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追加信托资金确认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追加信 托资金确认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 ”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持有某类可申请赎回 7 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时,向受托人提交的载明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和份额的书面文件。 《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但受托人另行制定《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内容与格式的,则以最新的《赎回信托单位申请书》之内容与格式为准。 “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 ”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 ”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 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其他定义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2 信托事务管理人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联系人: 舒占伟 电话: 01058845160 传真 : 01058845111 8 保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住所: 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 37 号 联系人: 卢枫 电话: 04596618039 传真: 04596618039 3 信托目的 为充分利用受托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参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资源整合,抓住金融政策改革机遇,分享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从而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 受托人 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 己的名义 将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运用, 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优质企业并购项目,参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行业整合,以 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或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或上述各方式的组合,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优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工程、低碳经济以及城乡统筹建设等领域;为了保障信托资金的稳健运行与高效利用,受托人也有权筛选其他优质项目采用上述各投资方式在 上述各投资领域内进行投资。 资金闲置期间,也可用于银行间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等投资, 以期获得收益。 信托资金运用不涉及政府融资平台。 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 中融 融尊 1 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9 投资者范围 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 投资者 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和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设上限,预计为人民币伍拾亿元( 小写:¥ 5,000,000,000)。 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募集规模,即 人 民币 壹 亿元(小写:¥ 100,000,000)。 但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对最低募集规模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信托计划成立时,全体优先 A 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优先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全体优先A级委托人和全体优先 ...级委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与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 9: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发行优先 A 级信托单位、优先 ...级信托单位导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之比高于 9:1,不视为违反本条规定,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依法调整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并要求次级受益人追加购买次级信托单位并交付相应的信托资金以符合该等比例要求。 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次优先 C 级信托单位募集 期自 【 2020】 年 【 7 】 月 【 1 】 日 (含该日)至 【 2020】 年 【 12 】 月 【 31 】 日 (含该日)。 在募集期内分期发行,第一期发行优先 C1 级信托单位、第二期为优先 C2 级信托单位、第三期发行优先 C3 级信托单位,以此类推。 每一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募集期将由受托人在公司官网上进行公告,受托人可以根据募集情况对上述募集期进行调整,如果对公告的募集期有调整也将在公司官网上进行公告。 10 在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A)信托计划 资金金额不低于最低募集规模 ;( B)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 C)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9:1。 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 应 于推介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以下称为基准利率”) ,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自向受托人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 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返还该等款项所需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 信托募集账户 (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 期间 按照 基准 利率 计算的利息 归属于对应的 受益人,由受托人在向对应的受益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收益时支付至该等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 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 和 次级信托受益权。 除优先 A 级 信托受益权外,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 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 ,并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其开放发行的 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 是否开放申购。 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预计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 A 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预计存续期限、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 级信托受益权、优先 B 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为 优先 C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 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条款和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 11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 预计存续 期 限(“预计存续期限”) 为 五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届满之日: ( 1)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 2 个月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认为需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2】年,并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 行披露。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由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定延长一次后,受托人不再享有自行决定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权利。 ( 2) 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 ( 3)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 条( 1)、( 2)延长的期限,下同)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 至 条规定款项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 止)(定义见后)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 至 条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 届时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如有)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 4)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 根据本合同第 款,本 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 信托受益权的 的继承 /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承继 12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 /承继的,继承人 /承继人应提交:继承 /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 /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确认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 费用。 信托受益 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 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向自然人拆分赠与。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13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 费用。 5 信托单位种类和 信托资金的交付 信托单位种类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优先 C 级信托单位。 信托资金数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个委托人认购 优先 A 级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 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每个委托人认购优先 ...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规模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并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 信托单位应缴纳 的信托资金数额见本合同第 23 条的约定。 委托人所交付的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中融-融尊1号并购投资基金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c级合同20xx0624(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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