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集镇项目区景观工程施工监理内容摘要:
册证书 市政专业 监理员 2 取得上岗证或由福建 省监理工程师 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员 可以国家注册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福建省注册 市政专业 监理工程 师替代 安全员 1 经有权部门培训合格颁发的 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注:监理中标单位人员到位情况须按以下安排: 本工程分 两 个标段,每个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各配备 1 人、监理员各配备 1 人。 16 备注: 中标人应按《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拟派 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管理职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填写拟派本项目总监的具体信息。 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填写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具体信息。 评标结 果公示后签订监理合同前,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配备人员相关资料给招标人。 投标人中标后若不能按《拟派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要求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为中标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 2)专业以岗位或资格证书注明的为准,若岗位或资格证书未注明专业的,则以职称证书注明的专业为准,若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的,以学历证书注明的专业为准。 3)企业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需是根 据“莆招投标办〔 2020〕 2号”报备通过的人员。 第二 章 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02)。 (GF- 2020- 0202) 17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 概算投资 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 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 房屋、资料 、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165。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 关服务酬金:。 其中: 19 ( 1)勘察阶段服务 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 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 酬金:。 ( 4)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 1)勘察阶段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2)设计阶段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3)保修阶段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4) 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 提供 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 房屋、资料 、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0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 的监理人的 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 酬金” 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 酬金额。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 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21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 1)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 4)通用条件; (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 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会议; (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2 (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 签发开工令; (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 (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 1)严重过失行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集镇项目区景观工程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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