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渝铁路过程控制管理手册论文资料内容摘要:

导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有效遏制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各级铁道、交通等政府主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附件: 2 任,切实加大对隧道施工安全监管力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 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开展隧道施工安全大检查。 在春季期间,各有关参建单位要对在建隧道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合资建设项目由出资者代表负责落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自查重点内容: 、责任制、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各方责任主 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执行情况。 、设计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保管和使用,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防坠落设施,施工用电设备及拉线、接线、开关等配置和防护,长大隧道斜井、竖井、有轨运输安全设施,隧道内不良地质地段的防瓦斯、防突水、防突泥、防塌方冒顶等方案、设施、措施,工地防洪、防火及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 3 求,防排水措施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对围岩和初期支护的变形收敛进行量测与及时支 护。 6 月底以前,有关自查和整改情况,交通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经汇总后报送交通部,同时抄送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道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铁道部,同时抄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认真开展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隧道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特点,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以预防隧道坍塌等为主的专项整治工 作。 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隧道施工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隧道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克服各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制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五、严格事故查处,健全事故报告制度。 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肃查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整改。 各有关部门和单 4 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保证渠道畅通,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反应迅速,报告及时。 二 〇〇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5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 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安全监察司 建建〔 2020〕 35号 2020年 6 月 5 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 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 3 号令)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 2020〕 48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 铁路行车事故,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 3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 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具体办 6 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 ,对设计单位在季度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铁路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 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3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 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级。 对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 当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 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2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 7 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 对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 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三) 当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对发生三级重 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8 (四) 当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 果下浮 1 个等级。 第八条 对发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不含行车事故)的责任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 当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5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E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 级。 对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 9 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二) 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6次铁路大中型 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定为 D级;负有重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 ,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 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 次铁 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 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 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季度考核结果下浮 1 个等级。 10 (四) 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 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对应相应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予以处理。 (一) 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对应一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二) 发生旅 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对应二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三) 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三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四) 发生货物列车行车大事故,对应四级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 (五) 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险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根据事故情节,取消1~ 3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 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险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负主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 季度内发生三次行车一般事故时,自第三起事故认定责任之日 起,对应上述第(六)项处理。 各建设单位要把对发生行车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内容纳入承发包合同,由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对承担事故责任的 11 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险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 严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 第 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延长限制投标期限;对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行车事故的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同处理。 第十五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 进行通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原因造成的行车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建设管理司根据通报按规定进行处理。 12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 2020〕 83号)、《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 2020〕 58 号)同时废止。 13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建设〔 2020〕 179号 2020年 9 月 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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