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内容摘要:

拆迁范围一经核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停止受理户口迁入,并严格控制分户,军人退伍和新出生、婚迁等正常情况外,不得借拆迁之机增加安置人口和分户安置。 安置人口数的确定。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前人均耕地面积(指农业人口平均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人口数量。 第二十六条 因征 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和方式,依据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村 (居 )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具体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生产安置。 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施,经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被征地农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二)征地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可供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或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同意调整的),实行农转非货币安置自谋职业。 农转非的人数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计算。 农转非人员实名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必须在所在地派出所入户,就近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 实行货币安置后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由区人社局牵头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0〕29 号)和省、市相关 规定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按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 2020〕 1 号)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恩府发〔 2020〕 2 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由坟主自行迁移至公墓,不得新占耕地。 无主坟墓一律不予补偿。 超过通告迁移期限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土地全部征收或被拆迁户以货币安置后全家脱离土地的,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一次性给予生产工具补偿。 农业生产安置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和拆迁。 附属设施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 2020〕 1 号)、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恩府发〔 2020〕 2 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领取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巴府发〔 2020〕 1号)的,其全额补偿费用以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 安置。 五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 2020〕 1 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 2020〕 2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规划区外,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定,进行统规自建,建房费用自行承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新型社区选址规划、用地手续完善和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建还房安置 ,具体办法见本实施方案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临街一楼门市)按房屋主体结构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 2020〕 1 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 2020〕 2 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实行聚居集中、分散安置。 被拆迁户属农业住户新建房屋的,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土地,具体由区规划局、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定点规划,由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据相关村组被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新建房屋占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调整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新建房屋占地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划转给被拆迁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 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安置房屋纳入统建还房后,不再享受还房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房屋按原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新建房屋按照相关建筑规范执行。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若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拆迁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觉拆除的,可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 2020〕 1 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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