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挂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 1 至 2 年。 第九条 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 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 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 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 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人 [2020]1 号)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挂职锻炼在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实践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 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 第三条 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 “三农 ”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 “三农 ”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 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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