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分局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分局纪检员、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定期向分局纪检员、监察室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每半年还应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分局局长办公会书面报告。 三、分局纪检员、监察室每季度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有关政策文件、交流工作和思想等。 四、在年度考核中,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考核应听取分局的意见。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予以撤换;对包庇纵容违纪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分局党支部、和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让他们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工商所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所长、副所长要主动接受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 各级领导要注意保护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 对阻扰党风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甚至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要严肃查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 、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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