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汇编内容摘要:
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 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 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15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省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 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林种变更登记。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国家级公益林稳定在全国林地总面积的 3040%。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一)新批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新建重要水库。 (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七条 补进、调出国家 级公益林的,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林16 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须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进行年度集中核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补进、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国家林业局组织现地勘验。 第十八条 占用 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 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 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及补偿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国家级公益林小班、地块信息。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 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组织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分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各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17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2020 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 [2020]88 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 [2020]94 号)区位范围,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调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林策发 [2020]94 号 )同时废止。 18 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川财农 [2020]168 号 第一条 为 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财政补偿基金 (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0〕 38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偿基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公益林管理的森工 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苗圃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和个人管理使用财政补偿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省级公益林林地,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划定的其他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林资发 (2020)214 号 )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其他公益林是 指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已经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之外确定的其他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 中央和省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 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 元。 19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 l0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元,公共管护支出 元。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管护补助为每亩每年 3 元,省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亩每年 7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元,公 共管护支出 元。 第六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级公益林由划定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补偿标准。 第七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具体安排使用范围由省财政厅、林业厅根据年度资金量及公共管护工作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发生的其他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预算及省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以及各地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划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确定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数额,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0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所属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履行公益林管护合同情况及管护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和兑现管护补助资金以及考核奖惩的重要依 据。 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由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管护费通过转账方式拨付到有关国有单位和集体;集体应当根据股权划分协议或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兑现到农户。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应当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直接通过“一折(卡)通”的方式全额兑现到个人。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在兑 现集体所有公益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时,应当将领取补助资金的人员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面积、补助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在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将认领签收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 別 建立健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拨付、使用和 管理档案。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报送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分配方案。 省林业厅应当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进行核查。 21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 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申报、审核、拨付管理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公益林管理的国有单位、集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相符。 对故意隐匿、销毁和 拒绝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林业厅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其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 1 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省财政厅、林业厅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林业厅可用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原因调减的资金对其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22 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0〕 381 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 2020〕 214 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 5 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 10 元。天保工程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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