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规定单位刻制。 严禁科室、部门私自刻章。 ,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并保留印模备查。 ,专人管理。 三、印信的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部门业务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委托专人保管。 ,须放入保险柜加锁保存。 不准随意存放、委托他人代管或携带外出,严防遗失或被盗。 ,应妥为保护现场,立即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 查处。 ,并视同印章一样严格管理。 ,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签交人、移交时间、图样、介绍信编号起止等信息。 四、印信的使用 :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内部行文、通知、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签定合同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以党委名义发的各种文件、通知加盖党委公章;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专用章;部门工作或业务加盖部门业务印章。 ⑴向上级机关上报文件、材料启用公司公章须经董事长签字同意。 启用党委印章,须经局党委书记签字同意。 ⑵普通公文和文件发文及启用公司公章,须经董事长签字同意。 非公文类如:开介绍信、写证明等启用公司公章须经副董事长签字同意。 ⑶启用法人代表(董事长)私人印章须经本人同意或授权。 ⑷启用所属各部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专用介绍信,内容要具体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晰,要按顺序编号,注明开往单位、日期、姓名、人数、内容、批准人等。 留存根介绍信的存根上必须有批准领导签字;有批文(或批条的)要将批 文(或批条)贴在存根上,信文要与存根内容相一致。 开出后未用的,要交回管理人员,将原件贴在存根上。 严禁把公章盖在空白纸上后再填写使用内容。 销毁介绍信存根,必须经主要领导核准。 :需要使用的各类印信,经办人员必须按程序办理完批准手续,经印信管理人员严格验证核实,并认真查阅用印文、信内容后方可用印。 用印必须启年盖月。 用印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盖印,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时间、事由、份数、审批人、经办人等事项,以备查询。 一份文件只盖一次印章,如文件内容有变动,应按用印规定经批准后再用印。 有关信件存根要按种类 分别留存。 五、其它事项。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公章须经董事长批准,其它印章经负责人批准。 ,必须将印信妥善移交。 公司公章暂时交由指定专人保管,其它印章交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印章代为保管人员在保管印章期间对用印、保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印章保管人回来后应及时移交印章及用印登记表。 ,由主管领导委托其他公司领导代签或由综合管理部主任电话请示审批领导,待回来后补办审批手续。 使用其它印章参照执行。 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等情况时,印信须全部停用。 ,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刻制手续。 启用新印章应同时废止旧印章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因启用新印章而失效的旧印章或停用的印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及时收回、登记、保存,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综合管理部负责销毁。 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 销毁印章时实施人和监管人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六、责任追究 ,当事人应写出书面经过,经公司领导签字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停用手续,并追究当事 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给单位造成损失,引起的纠纷及其它一切后果,由印信管理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综合办公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 (包括电报、信函,下同 ),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包括电子公文),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严谨、细致。 第五条 公文处理(包括电子公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涉密公文、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等不 得在办公系统上处理、传输。 第六条 领导及各部门、所属各企业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包括电子公文)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公文处理,统一办理机关公文的收发、登记、分办、传递、打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包括电子公文的生成、网上发送、接收、管理等)。 第八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各自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各使用单位文档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持在线状态及时接收电子公文,未及时签收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部署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公示 ) 适用于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工作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报送的资金、财务计划或决算年报等。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或平级机关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需下级执行、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份数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公文秘密程度在首页分别准确标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 )和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用 3 号黑体字,在过问首页右上角标识。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 右上角用“ No 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公文紧急程度在首页右上角用 3 号黑体字分别标明“特急”或“急件”。 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同级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与党的机关联合行文时,行政机关列后。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在公文首页发文机关标识下,用 3 号仿宋体居中排布。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 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用 2 号小标宋体字。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正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批语用 3 号楷体字,正文用 3 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 22 行,每行 28 个字。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的 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十)成文时间以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除会议纪要以外的公文成文时间,均标在正文之后右下方;会议纪要的成文时间加圆括号标在标题之下。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发文,印章加盖在成文日期上。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 需加盖三个以上印章时,应 按加盖印章顺序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排列各发文机关名称,并使印章加盖在相应位置。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应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十二)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三)公文如有附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应在成文日期在经加圆括号标识。 (十四)公文要标注主题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不得超过 6 个。 主题词应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进行标识,由反映公文重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组成。 上报的公文要 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平级机关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群众团体次序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用横线相隔。 印发机关左空 1 字,印发日期右空 1 字。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 (长 297 毫米、宽 210 毫米 )。 左侧装订。 电报用纸按机要系统规定执行。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一)向上级机关上报公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一般用“函”。 对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可以用 “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 (三)向下级机关行文,一般用“决定”、“通告”、“通知”、“批复”、“通报”、“意见”等。 第十四条 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与市政府其他部门互相行文,也可向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如果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在文内须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第十五条 可与市政府其他部门、相应的党组、军队机关、下一级政府、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 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 属于城投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公司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须经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经市政府授权或同意,可以由公司行文,文中必须注明“经市政府授权”或“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调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单独向下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 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十条 “报告”、“意见”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原则上要给予答复,而对“报告”可不答复,对“意见”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批转、印发。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应当视同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以不再行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内部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印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签发、登记、挂发文字号、缮印、用印、装订、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真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字词规范,表述准确,稿件整洁。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本局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来确定。 (四)拟写紧急公文和密级文件,应确属紧急事项、确有保密理由,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和密级。 标定紧急程度和密级应当准确、严格,不得滥用。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 1)”。 (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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