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月以内(含三个月)未上岗的,由原项目部按第十八条规定 的标准发给工资,上缴“五险二金”费用;非个人原因三个月以上仍未上岗或项目已完成决算的,其工资和“五险二金”费用由公司机关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核算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由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到用人单位财务部门签字领取或由项目部代发,工资签领表项目部要留存备查。 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严格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筑企业项目部实行季 节性休长假和轮流休假制度,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部发〔 1994〕 503 号)。 从严控制职工加班,法定节假日(元旦 1 天、清明节 1天、国际劳动节 1天、端午节 1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天、春节 3天)安排职工加班的,按个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人员工资表经项目经理签审后,财务部于每月五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上一个月本级人员工资总额(附表 4),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据实发放,并于当月十五日前将员工签字领薪的工资表复印件寄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核算工资附加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 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需填写《员工岗位工资套改审批表》(附表 3),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 公司原有涉及工资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体现员工岗位差异以及对经营绩效的贡献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员工工资构成 第四条 员工工资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和福利性 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固定薪酬即基本工资,是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是工资构成中相对固定的部分,着重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 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相关津补贴。 基本工资。 主要根据员工的学历、职务和任职(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员工基本工资 =员工工资薪点 单位薪点工资值 单位薪点工资值是指工资薪点 1 的月基本工资额。 岗位工资。 主要按照员工的机构考核等级、所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岗位工资 =岗位系数(见附件 1) 等级行考核系数(见附件 2)单位岗位工资值 等级行考核系数是体现单位经营绩效贡献度、责任、风险等方面存在差异的调节数据。 等级行考核系数由省联社根据等级行社考核管理办法,在对各行社经营、管理情况考核后综合确定。 单位岗位工资值是指岗位系数为 1 的月岗位工资额。 津补贴。 主要是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情况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目前,省联社暂定津补贴主要包括工龄补贴、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员工工作时间的积累和熟练度的提高; 学历津贴和职称津贴主要是为了鼓 励和引导员工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从而改善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 可变薪酬指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是工资构成中相对变动较大的部分,着重体现工资的激励功能。 主要包括绩效工资、奖励性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遵循效益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绩效工资在分配时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八条 省联社绩效工资根据全省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确定;办事处绩效工资根据管辖区域内各行社绩效考核 平均结果确定;各行社绩效工资根据自身经营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参照员工岗位系数进行分配,也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级各类人员在岗位、风险及贡献方面的差异,并设立差异调节系数,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绩效分配要充分体现 “多劳多得 ”的宗旨 ,切忌搞 “平均主义 ”。 第十条 福利性收入指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补贴以及福利性收入按月支付。 其中: 工龄津贴月标准 =工龄 10 元 学历津贴发放标准: 大专学历每月 100 元; 本科学历每月 150 元;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取毕业证书的研究生每月 200 元; 硕士研究生学历每月 250 元; 博士研究生学历每月 300 元。 专业技术职称津贴发放标准 助理级每月 100 元; 中级师每月 200 元; 高级师每月 300 元。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实行按月预发、按季考核、年终清算的延期支付方式,按月预发按 70%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社可根据当年经营期限内、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长暴露情况,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 绩效薪酬的延期追索和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具体标准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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