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论文内容摘要:

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五与小东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小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协助小五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分析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此前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须到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一般人会认为,未办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一律无效。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定中要求买卖双方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法规,而不是 合同有效性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是两种法律关系,合同有没有效力在订立时已经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此外, 以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 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 律师认为,此说法不对。 理由有二:一是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二是即使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也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 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名时,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转化为有效的合同。 房地产抵押 ⑴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 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才能生效。 ⑵抵押权的实现 ①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 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②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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