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登记相关及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 )办理地点: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使 (领 )馆、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收费不收费。 (四 )提交的资料: 《机动车抵押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 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 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现役军人 (含武警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 明。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住所的地址是指: 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 (抵押人 )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 )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 )抵 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附车辆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 (抵押权人 ):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住址: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乙方 (抵 押人 ):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住址: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 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_____元,评估值为 _________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 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或仲裁费 )、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到期时间应 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 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 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 保险项目如下: 机动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辆强制险。 3 机动车辆座位险。 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自燃险。 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 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 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 (变更为甲方 )。 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 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 担 .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 权。 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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