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造成 GPS 监管失控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给予 GPS 监管员处罚金 500 元,给予安全科长处罚金 1000 元;发生一次死亡 12 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长降职;分管领导处罚金 5000 元,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含 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长免职,分管安全领导免职,主要领导降职。 第三十一条 对营运车驾驶员违反 GPS 相关规定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对营运车驾驶员故意遮挡、掩盖、断电使 GPS 终端失效,导 致信息无法传递经调查核实的,第一次处罚金 2020元,下车学习 5 天;第二次立即清理出驾驶队伍、纳入黑名单。 对营运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 1)、时速超过道路限速 10 公里 /每小时以内(不含10 公里 /小时)的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50 元 /次罚款处罚。 ( 2)、时速超过道路限速限速 10 至 20 公里 /小时以内(不含 20 公里 /小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100 元 /次罚款处罚。 ( 3)、时速超过规定最高限速 20 公里 /小时至 30 公里/小时以内(不含 30 公里 /小时)一次, 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500元 /次罚款处罚, 并下车学习,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上车。 ( 4)、对累计超速行驶,累计计算罚款。 在每个月运行中,累计超速行驶达到 5 次以上,给予驾驶员特殊教育;对累计超速行为达到 10 次以上的,追加罚款 5001000 元,下车学习 37 天;对累计超速超过 30 次的,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对驾驶员超时疲劳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 1)、驾驶员超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200 元 /次罚款处罚。 ( 2)、一周内疲劳驾驶两次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500 元罚款处罚。 ( 3)屡教不改者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对驾驶员驾驶 车辆超载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 1)、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 2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200 元 /次罚款处罚。 ( 2)、车辆超载 20%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500 元/次罚款处罚,并停运学习 3— 7 天的处理。 对于营运车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营线路未造成后果,经查实的给予驾驶员 500 元 /次罚款处罚,并追究经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监管责任; 2 次以上停运整顿。 对驾驶员拒绝或不配合 GPS 工作人员检查及维修硬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500 元 /次罚款处罚,并停运修复,待修复后方可参与营运。 对不听从 GPS 监控管 理人员警告、指令、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营运车驾驶员,第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 200元罚款处罚,第二次给予驾驶员处罚 500 元,并下车学习 37天。 以上各处罚条款视其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可并处车辆停班、清退驾驶员直至驾驶员进入黑名单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 〇 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 为充分发挥车载 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跨线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现根据上级对 GPS 监管系统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 GPS 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 GPS 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 GPS 监控中心和各有车单位 GPS 监控平台构成。 按照 “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 的原则,集团公司 GPS 监控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 GPS 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 监督;对基层单位 GPS 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对基层单位 GPS 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 第二条 各基层单位是 GPS 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 GPS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GPS 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 GPS 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 GPS 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 GPS 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GPS 监控系统主要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运行轨迹、超时驾驶、在线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安全重要 事项及时发布信息,予以安全提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及时严格处理,达到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行车的目的。 第四条 GPS 监控系统实行分级限速,设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 100 公里 /小时;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 80 公里 /小时;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 70 公里 /小时。 总的原则是,设定限速值不得高于道路实际设定限速值,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实施分级限速。 第五条 按照 “ 技术规 范、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及时处置 ” 的原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有义务对集团公司 GPS监控系统提出优化意见,以促进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第二章 集团公司 GPS 监控中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 GPS 监控中心,是全集团 GPS 车载监控系统指挥、监控、协调、数据采集管理中心,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系统功能要求和“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 的原则,对集团公司各单位 GPS 监控系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 GPS 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分白班和夜班对全集团运行车辆实行总体监控,对各单位GPS 监控平台工作实行监督监管,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另派专人值守,确保监督监管工作不出现漏洞和死角。 第八条 负责集团公司 GPS监控中心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气候变化、道路情况,向各单位 GPS 监控平台和驾驶人员发送信息提示,做好安全预警工作;督促各单位对监控违法。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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