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4309字投稿:侯壱売内容摘要:

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中国基金业协 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3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其他服务提供商、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 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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