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北物业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法 端午节,放假 1天(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 3天( 10 月 1 日、 2日、 3日) ; 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上述休假日具体放假时间,在放假前由 综合服务部 另行发放通知。 第十 五 条 病 假 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有关医院病休证明,可以请病假。 第十 六 条 工伤假 因公受伤或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及政府劳动主管机构鉴定书,并经公司领导确认,按工伤假考勤。 第十 七 条 婚假期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可享受婚假 3 天。 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 25周岁、女 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2 天(合计共 15 天)。 婚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配偶在外地,员工需到外地(指路程超过500 公里)结婚,酌情给予路程假。 原则上,婚假应在结婚时连续使用。 有特殊情况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调整,但只能调整一次。 经调整后的假 期天数,仍应包括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 八 条 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丧假 4 天。 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死亡的,给丧假 2 天。 第 十九 条 产假、护理假 女员工产假为 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 1婴增加产假 15 天; 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在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7 天护理假。 第二十条 年休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 ( 1) 员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劳动纪律管理 办法 ( 2) 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3) 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 员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 4) 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原则上,年休假由公司在 1个年度内先集中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休假, 其余天数由员工根据自身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安排。 公司年休假标准及天数:员工 入司 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的,发 放休假单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放休假单 10 天; 满 20 年 的, 发放年休假单 15 天。 年休假单不得跨 年度使用。 当年应休未休 使用的年休假单,凭年休假单按每天 50 元(主管以下员工 每天 25 元)的标准发放补贴,不作加班处理。 公司安排年休员工因自身原因未休的,不发放补贴。 首次入司的员工, 当年 6 月 30 日(含)前入司的,入司当年视作 入司 累计工作满 1 年 ,次年开始享受年休假期;当年 6 月 30 日后入司的,入司次年视作 入司累计工作满 1 年 ,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期。 无论何种原因未到年终离职的,未使用的年休假单作废,公司不发放任 何补贴或加班工资。 第二十 一 条 假期审批 员工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 单》(附表二)。 请病假的,需凭相关医 院病休证明。 主管及主管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 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主管以上员工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的,由集团总裁批准。 上述请假按程序批准后,需送综合服务部备案。 第二十 二 条 员工请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遇到特殊情况,如遇急病或突 发事件,可先打电话请假或由同事或家属代办,但事后应在正常上班第一个工作日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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