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 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 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 授权书。 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 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 (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 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 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 转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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