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赔:指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是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小时。 4 第一部分 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 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工程承包协议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图纸 预算书 施工组织设计 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 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不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乙方需负全责。 2. 国内没有相应 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图纸 以甲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同时乙方应研究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指标,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第二部分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 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 3. 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有权对工地随时进行检查,在以下几方面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合同约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者,甲方代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 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 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 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5. 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变更。 6. 按进度计划提供合理的施工场地 ,并做好周边环境协调工作。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种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应对乙方的 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 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 3.乙方 提供所用灯具、灯杆之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4. 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 5. 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请解决。 6.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要求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说明的本工程的内容。 7.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作用 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8. 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交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 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合乎标准。 10. 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办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1. 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 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2. 乙方须时刻都有一名 工地 负责人 长驻工地。 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 第三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2. 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 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后执行。 第十条、 缓期施工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6 第十一条、 工期延展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延迟了,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评审及确认,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此而延迟至超过协议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按合同条款发出指令(除非因乙方或其分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出); 4.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 5.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唯乙方提供与甲方以作出可能延展日期的评估,甲方在乙方提供资料及他能够估计超过前述日期的延迟时,须尽快以书面对本工程的完工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但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第四部分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 检查和返工 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 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他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等级 1. 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应达到合约有要求的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 达不到图纸或规范约定条件及上述的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部份,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代表要求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运离工地。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和监理,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 合同总价及调整 合同总价: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若有变动,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 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规范执行全 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7 2. 任何乙方承包范围之签证单须经由监理、甲方代表审核后,盖三方公章方为生效。 第十七条、 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六部分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或由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2.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 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天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 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 ,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 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运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 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 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 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八部份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 条、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 一 条、保修 1. 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 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8 3. 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 二 条、 争议 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 四 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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