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十五 、 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验收内容为:销售发票、销售凭证上的供货单位应与资质证明相一致;产品包装、说明书、标签、合格证应与销售 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产品信息相一致;《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信息应与产品实物相一致。 第四章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十六 、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使用需要储备必要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专人保管,统一管理。 储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按产品储存条件,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做好保管养护。 十七 、 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由临床使用科室向仓库领取。 仓库保管和科室领取人员应当进行出库复核和核对。 确需临床科室暂存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可以由临床科室向仓库领取后专柜暂存,但要做好相关记录。 十八 、 临 床科室领取后未使用的产品须连同原出厂包装返还仓库,验收合格后重新入库或作退货处理。 无菌包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破损或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不得重新验收、入库和使用。 十九 、 医疗机构要合理、正确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建立植入性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事先告知制度。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方案、医疗风险、应对措施、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经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切实尊重和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医疗权益。 二十 、 医疗机构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与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注明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二十一 、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应当与病历一同保存。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得由非临床使用的医务人员代为填写。 相关记录应当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部门、手术室各保留 1 份备查。 二十二 、 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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