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 加班 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 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 )未 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 )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 )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 )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 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 )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 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 交卸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 )主管人员交卸。 (二 )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 )单位人员名册。 (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 )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 3 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 10 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 )例假日 元旦 圣诞节 感恩节 妇女节 (限女性5. 劳动节 复活节 (二 )每星期日 (三 )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 天为限。 (二 )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 者,以 1 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1 年。 (三 )婚假: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8 天 (包括例假日 )。 2. 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 (包括例假日 )。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 1 天。 (四 )娩假: 1. 员工生育可请假 8 星期;小产 4 星期 (均包括例假日 )。 2. 配偶分娩可请假 1 天。 (五 )丧假: 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 8 天 (包括例假日 )。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 6 天 (包括例假日 )。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六 )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 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 )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壹 ) 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 3 天内由科长核准, 3 天以上由经理 (主任 )核准。 (贰 ) 科长级人员,假期 3 天内由经理核准, 3 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 )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 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 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 30 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 )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 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 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壹拾贰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壹拾叁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 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服务 1年以上未满 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7天。 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10 天。 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4 天,服务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5 天,满 10 年以上每增满 1 年加给 1 天,但至多以 30 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 )每年初 (元月 )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 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 (室 )经理 (主任 )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 )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填员工请假记录卡 ),并觅妥职 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 )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 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 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 在休假之前 1 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 )事、病假积计逾 21 天者。 (二 )旷工达 3 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 值 勤 第一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 )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 )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 )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 )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 )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 )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 )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 (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 更 )。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 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 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 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 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 )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 )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 )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 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 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 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 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代理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 考 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 )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 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 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 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 延长试用,不得超过 3 个月。 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 )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 核的参考。 (三 )年中考核 于每年 6 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 )年终考核 1. 员工于每年 12 月底举行总考核 1 次。 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 )试用人员。 (二 )复职未满 3 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 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 (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机械工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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