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文件内容摘要:

定专人做保密员,保密员应熟悉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7 页,共 40 页 ③ 试卷保密室为机要重地,保密室的铁门与铁柜的钥匙须分别由两人(其中一人为主考)保管。 ④ 从每次待考的新试卷存入保密室起,至该次考试全部结束止,这段时间为绝密保管期。 在此期间,凡进入保密室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晚上必须留两人值班守护。 ⑤ 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及收发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负责。 ⑥ 考试前 ,考务工作人员从保密室领取试卷,必须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⑦ 严格按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两人以上)专车办理领取试卷手续,准时返回,及时办理交接存入保密室,做到人不离卷。 ⑧ 考试完毕答卷的保管、运送、交接等事宜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⑨ 试卷在领取、运送、保管、交接、使用等过程中,若发现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则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 同时,及时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7)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 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 2020〕 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备基本条件,经培训、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8 页,共 40 页 合格,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和聘任、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 评人员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及申报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评员应当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9 页,共 40 页 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二)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鉴定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规章。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附件1)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选拔和选派,应考虑本职业在各行业中的不同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 性,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 第九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由主管部门直接推荐。 申报、被招聘或被推荐的人员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录入 国 家考务管理系统 形成上报数据后,逐级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最终确定。 第三章 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全省申报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 各市可于每年初制定本市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以及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0 页,共 40 页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定的培训内容,组织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一)考评人员资格培训,原则上分职业(工种)进行,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进行实际操作、考评(或分组研 讨)相结合的方法。 (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职业道德及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等。 (三)培训时间不低于 56 个学时。 其中政策、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 36 个学时,考评技术方法实习时间不少于 20个学时。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资格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 (一)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公共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职业资格鉴定的理论、制度、政策与方法以及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二是专业技能考核,采取 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二)公共知识与专业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两个项目均在 6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 (三)公共知识考核时间为 120 分钟;专业技能 考核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少于 60 分钟。 (四)考核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题库中抽取由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1 页,共 40 页 证卡,证卡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由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 同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逐级给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反馈 国家考务管理系统的考评员证卡信息。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职业标准、统一的考场规则和考试方法对相应等级考核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十六 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积极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参加考评组考前集训和例会。 第十七条 鉴定前,考评人员负责对鉴定考场的设置以及场地、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检测仪器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在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质量督导员的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或报请质量督导员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 效,并由考评小组如实填写处理结果,经质量督导员签字后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2 页,共 40 页 第二十条 每次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认真总结考评工作,由考评组长如实撰写考评 分析报告,在考评结束 3 日内报至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考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考评过程总结、考评技术分析、考核内容、成绩分析及考评建议或意见等。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 考评员由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高级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 聘用单位应与聘用的考评员签 订聘约,颁发聘书(格式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考评人员聘期为 3 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应进行新内容培训并重新签订聘约和换发证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所属单位考评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日常工作考核。 实施鉴定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按照鉴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人员数量按相关要求配备。 同时,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集训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对考评组成员进行集训,熟悉并统一相应职业(工 种)鉴定标准和考核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二)轮换制度。 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3 页,共 40 页 能少于三分之一。 (三)回避制度。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亲属、师生、师徒等回避制度。 (四)考评组长负责制度。 每次考评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定考评组,指定考评组组长一人,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 (五)质量督导制度。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劳动保障部门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等进行监督。 (六)总结报告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考评组长要召集考评组成员与鉴定实施机构共同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考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务评价与年度考核 (一)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考试对象、鉴定所(站)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综合评价,评价以考评人员在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中实施监考、评分检测及考评工作完成情况等为内容,包含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 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合格四个等次。 评价意见一次 不合格 即取消年度考评资格,评价意见连续 优秀 可作为年度 优秀考评人员 评选的主要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手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4 页,共 40 页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将评价意见告知考评人员(《考评人员考评工作评价记录表》见附件 2)。 (二)建立考评人员业务考核管理档案(见附件 3),作为年度评优及决定考评人员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均应开展 优秀考评人员 评选活动,并对年度 优秀考评人员 给予表彰。 (四)对在考评过程中违反工作人员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业务考核 不合格 的考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 训和思想教育,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属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应给予津贴补助。 具体标准可依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考核费和鉴定费的批复》(鲁财综字( 96)第 44 号)关于考核费、鉴定费支出要求,省属鉴定机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职业工作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市以下由各市酌定。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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