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成本指导价及目标成本价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理责任书》,以落实各单位对“目标成本价”的控制责任。 第十五条 对“目标成本价”以事前控制、事中监控为主,事后反馈为辅。 第十六条 事前控制,经办部门在成 本发生之前应认真分析成本的构成,寻找合适的方案,尽量将成本控制在成本指导价范围之内。 招标项目按照集团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和控制; 非招标项目,要求经办部门做好合同会审的前期工作。 合同会审前,签约主体为地区或项目公司的,送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类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参照历史数据和市场状况进行研究 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招标中心 制定各地区的成本指导价 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招标中心 地区公司根据指导价制定各项目年度目标成本价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 审核各项目目标成本价( 5 工作日) 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 集团领导审批 ( 5 个工作日) 5 门)初核、审核部核价、地区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签约主体为集团公司的,则送业务主管部门初核、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登记。 审核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价、登记时比照“目标成本价”给出意见和预警,若 “目标成本价”超标,经办部门必须报相关部 门和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合同的会审,且送会审时要附上审批记录。 第十七条 对超出“ 目标 成本价”的项目,须报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若经办部门为项目公司时须有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集团相关部门备案。 执行及报批的流程如下: 是否 否 超标 是 否 是否招标项目 是 第十八条 事中监控主要是要求各 相关部门在合同的会审及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在合同送审前,合同的起草部门或经办部门应明确合同的标的,受益建筑面积和单位建筑成本,并比较对应的“ 目标 成本价”。 第二十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对单位建筑成本超出“ 目标 成本价”的合同,或无 目标 成本价合同,应说明原因和处理建议并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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