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内容摘要:

生产经营 活动需要,向出租方提出安全生产、治安消防 等 方面 的 业务咨询 和其他需求 时,出租方 有义务 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堤下, 给予承租方提供 便利 和业务 咨询 或 指导。 (二)承 租方 的 职责和义务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 法律 法规 和 本协议 各项条款 , 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 的统一协调 、 监督 管理。 承 租 方 应根据出 租 方出具的书面 整改通 知书, 应 落实 责任 人员 及时整改排除隐患, 整改结束后应报 出 租 方 复验备案。 租赁厂房和场所实行“谁承租,谁负责” 的 原则, 承 租 方法 人 代表 即为承 租 方安全 管理 第一 责任人, 在租赁 厂房和场所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租赁合同中规定 的 经营内容 ; 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 在 租赁合同中给予变更 后方可进行; 承 租 方 不得擅自违规经营,严禁违法经营。 承 租 方 必须 严格执行财务 制度 、报警 联网 装置管理 制度及防盗 设备设 3 施 制度 , 保险箱内夜间不存放超额现金。 承 租 方 必须 为所 聘 员工 依法 办理 用工手续 并 如实向出租方 上报从业人数 ;承租方所聘员 工 (包括其家属 等 )进出租赁厂房和场所,应办理临时出入证;如需在租赁场所留宿居住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上海 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妥临时暂住证后方可留宿; 留宿居住 人员应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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