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金不低于 10%, 新建水库规划所列的培训费;整合 其它职能部门 的培训资金。 第二十 三 条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移民干部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等。 用于移民干部培训的经费不得超过培训费总额的 20%。 第二十 四 条 培 训费用标准。 10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一般每人每期不超过 300 元,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 (二)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分类分别确定费用标准, A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 3000元, B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 2020元, C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 1000元(具体职业分类见附件 7),培训时间一般为 36个月; (三)移民干部培训费用标准 :县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 150元,市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省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元;移民干部培训时间一般每期不超过 10天。 第二十 五 条 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一)就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培训资金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8);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培训委托协议。 (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资金的申请。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举办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申请培训资金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资金申请表》; 培训通知、培训实施基本情况和学员花名册。 (三)资金审核。 11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以上三种培训提供的有关 资料应认真审核,并在当地公示,接受监督。 (四)资金决算管理。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移民培训资金的年度决算工作,及时、准确向省级移民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移民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 六 条 资金监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和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管 ,确保 培训资金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移民培训资金,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 七 条 监督评价 包括对移民培训管理部门、移民定点培训机构及移民培训质量三个方面。 (一)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下一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评价 ,主要包括培训的宣传发动、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工作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培训资金管理、培训效果等; (二)各 级移民管理部门对本级定点培训机构进行 监督评 12 价 ,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培训结业率、就业率和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率以及跟踪服务等; (三)培训质量的 监督评价 包括移民培训后增产增收效果、劳动技能提高水平等内容; (四) 加强绩效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 要制定移民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具体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五)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市 ( 州 ) 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和资金使用、培训效果等情况,由市 ( 州 ) 移民管理部门综合后向省移民培训管理部门报告。 省移民培训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的 5月和 11 月对各市 ( 州 )半年和全年培训计划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 检查评价 ,提交 评价报告 ,年底按照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 八 条 培训后期服务管理。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要加强跟踪服务,了解移民培训后增产增收效果,帮助移民与培训教师、专家建立沟通渠道, 向移民提供有关信息,解决移民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 (二)就业技能培训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台帐,开展就业跟踪服务, 维护转移就业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移民稳定就业。 要构建就业信息平台,为移民提供劳务信息服务; 13 (三)严格移民干部培训管理。 参训 干部出勤、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其选派单位,作为移民干部上岗、评先评优、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 九 条 省移民管理部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的移民培训管理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典型予以表彰,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 三十 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将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年度计划、 培训教学计划、就业安置、培训资金使用、培训效果等情况向社会公 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十一 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推荐表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委托协议书 湖南省水库移民实用技术培训。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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