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 综合素质评价 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年级下期应 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性评价。 第 十八 条 奖励 (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 (以下简称奖励单位) 应当对全面发展或在 某 一方面 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二) 表彰奖励 的类型包括 口头表彰 、 书面表彰 、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 ) 对学生进行 书面表彰,由奖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授予 学生荣誉 称号 , 凡按标准设定名额,通过评选产生的,需经民主评议推选、会议讨论 、 张榜公示 等程序,且 上一级奖项 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 产生 ;对于 给 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 四 )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记入纸质 档案和电子档案。 11 第 十九 条 处分 (一) 学校对违反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 的 《中小学生行为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以下简称守则和规范) 及 校纪校规 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 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 1. 口头批评。 适用于 偶尔 违反守则 和规范 及校纪校规的 学生 ; 2. 书面 警告。 适用于 多次 违反守则 和规范 及校纪校规的 学生 ; 3. 记过。 适用于 违反守则 和规范 及校纪校规 , 对他人造成 不良后果 ,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的 学生 ; 4. 记大过。 适用于违反守则 和规范 及校纪校规 , 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的 学生 ; 5. 勒令退学。 适用于违反守则 和规范 及校纪校规 , 对他人造 成较大伤害 的;或者 屡教不改 ,严重干扰了他人 学习和生活 的学生 ; 6. 开除。 适用于触犯了法律, 渉 嫌 犯罪 ,对他人造成 严重伤害 ,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 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适用于口头批评、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勒令退学和开除只适用于年满 18 周岁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 给予学生处分 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 1. 给予学生处分 应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2. 口头批评 应 遵循教育性原则,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又 不能对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批评的语言 应 符合 文明规范。 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 在相关活动过程中及时提出。 3. 给予 书面 警告以上的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 与学生 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 讨论通过, 并履行以下程序: ⑴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12 ⑵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 学生处分 问题成立 有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家长 等方面 代表组成的 专项核查小组,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 建议; ⑶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 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 ; ⑷ 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接到通知 10 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⑸校 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作出最终 处分决定; ⑹对于 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的处分, 须经 学籍 主管 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 (四) 对学生给予书面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且仅限于 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上发布。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 ( 五 ) 处分的撤销。 学校应 坚持教育性原则, 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不得歧视。 对受 书面 警告、记过 、记大过 处分的学生 ,处分期满 一 学期后 , 如 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 程序 与给予处分的 程序 一致。 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 第 二 十 条 学生、 父母或 其他 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 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 提出申诉, 学校 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 10 日内向学校 学籍 主管 教育行政 部门 提出申诉。 第五 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 二十一 条 普通学生 毕业 标准 (一) 小学 阶段 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 初中 学生修满 规定年限 ,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 13 价合格 (具体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下同 ),准予毕 业。 (三)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 3 项要求者, 准予毕业 :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修满 144 个学分(其中必修 116个学分,选修 28个学分); 学业水平考试 省级统考科目 、考查 科目成绩各科及格( 60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三类”残疾( 智力、听力语言、视力残疾) 儿童 毕业标准 (一)小学 阶段 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 、 高中 阶段 学生 由 学生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 毕业考试 方式中选择 一种 : , 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体育、外语以及相关科目的考查; 2. 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由学校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 二十 三 条 结业 (一 ) 初中学生 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 由学校 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持结业证书 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 未颁发毕业证书 的 学生 ,原考试成绩3 年内有效, 学生 3 年内参加由 原学校组织 的补 考 ,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 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 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 , 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 现就读 的教育机构 、工作单位或者 社区 (街道 、乡镇 ) 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 , 原毕业 学校认定合格 的 可换发毕业证书。 14 (二) 高中在校修 业 期满 未达到毕业标准 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持结业证书 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 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 不合 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 3 年内有效, 学生 3 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 考试 相应科目 考试 ,合格 者 可换发毕业证书; 2. 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 乡镇 ) 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 原毕业 学校认定合格 的 可换发毕业证书 ; 3. 凡因 未修满 144个规定学分 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 , 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通过 补修达到规定学分 的 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按 毕业证书发放 程序办理。 第 二十四 条 肄业 普通 高中 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 限 ,本人 申请 ,经批准同意 退学 的学生 , 准予肄业, 学校 可 发给 肄业证书。 第 二十五 条 毕业、结业、 肄业证书 发放 (一) 毕业、结业、 肄业证书 由省教育 行政部门 统一规格 和样式 (附件 1 12) ; 义务教育阶段证书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印制,高中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二) 毕业 、结业、 肄业 证书编号 与学籍号一致, 由 国家 系统自动生成。 (三) 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 加盖县级“小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四) 初中毕业 、结业 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 加盖市州“ 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五) 普通高中 毕业、结业、 肄业 证书 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统一 15 监制,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 (钢印) ”(省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 (六) 省教育 行政部门 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 (七) 毕业、 结业 和肄业证 书 均由学校 在学生离校前 按规定发放。 第 二十六 条 毕业 、结业、肄业 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 13 ),经原毕业、结业 、肄业 证书验印机关 验印 (钢印) 后生效。 每。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推荐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按本评分标准附件一的方法进行。 Rij—第 i个投标人及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第 j个项目编号为 Hj的单价 Wij的合理性 得分。 20 Wij—第 i个投标人及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第 j个项目编号为 Hj的单价。 i—同前。 Qj—j 相同的所有投标人的 Wij 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四位小数,第五位小数四舍五入 )。 Si—第 i个投标人投标报价合理性得分。
金不低于 10%, 新建水库规划所列的培训费;整合 其它职能部门 的培训资金。 第二十 三 条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移民干部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等。 用于移民干部培训的经费不得超过培训费总额的 20%。 第二十 四 条 培 训费用标准。 10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一般每人每期不超过 300 元,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
应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班主任是班级学生的学籍管理负责人,在学校统筹下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 25—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七章 学籍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 元以上 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 30日的 处以 10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 30日以上 6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20元以上
未 纳入 2020 年湖北省高速公路规划的县(市),其境内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每公里定额补助 500 万元,其它县(市)境内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每公里补助 400 万元。 国省干线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按路基每公里 20 万元、沥青路面每公里50 万元、水泥路面每公里 80 万元进行定额补助;县乡道中的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按每公里 50 万元进行补助;二级公路中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按概算额度进行补助。
Ra、照明功率密度(简称 LPD)、效率η 等相关要求。 公共场所照明系统 LPD 值 /照度值及选用光源、附件等见表 : 14 表 公共场所设计照明系统的照度标准值及选用 光源、附件 序号 场所 现行功率密度值 /照度标准值 W/㎡ / Lx 本设计功率密度最大值 /设计照度值(地点 A) W/㎡ / Lx 由二次装修设计 电光源 /附件 (代号 ) 1 门厅 普通 □ 5/100 □ 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