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内容摘要: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 元以上 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超过 30日的 处以 10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 30日以上 60日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2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过 6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000元以上 4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 责令改正,处 以4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17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一 )项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三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以下 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以上7000元 以下 非法经营额在 50万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非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17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18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同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二 )项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骗取登记后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予以警告,罚款3000元 以下 骗取登记后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 以上7000元 以下 骗取登记后非法经营额在 50万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7000元 以上 1万元以下 非法所得在 1000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1000元 以上 5000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5000元 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 吊销营业执照 18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19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伪造证件骗取企业营业执照 同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一 万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骗取营业执照后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 以下并吊销营业执照 骗取营业执照后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 以上7000元 以下并吊销营业执照 骗取营业执照后非法经营额在 50万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7000元 以上 1万元以下并 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所得在 1000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所得在 1000元 以下 5000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所得在 5000元 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3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19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20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三 )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予以警告,罚款 3000元 以下 非法经营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 以上 7000元 以下 非法经营额在 50万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7000元 以上 1万元以下 非法所得在 1000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1000元 以上 5000元 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 非法所得在 5000元 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仍逾期不办理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20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2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 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一 万 元 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 三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一 万 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予以警告,罚款 3000元以下 非法经营额在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3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 非法经营额在 50万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 罚款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非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 非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 分别按上述情节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 超范围经营有前置许可项目,且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21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2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六 )项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三 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非法所得,且没有造成他人损失的 罚款 3000元以下 没有非法所得,造成他人损失的 5000元以下 罚款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没有非法所得,造成他人损失 5000元以上的 罚款 7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 非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1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 非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除按上述情节处罚外,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2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种类和幅度 2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类︵内资︶ 擅自复印企业营业执照 同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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