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法 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 ;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 草案。 企业联盟标准的编写要求, 应符合国家或国际有关 规定。 第十 一 条 企业联盟标准 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 标准 审查。 征求意见及 标准 审查 的 程序和表决规则 , 由 联盟章程 进行 规定。 第十 二 条 企业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 秘书处负责。 第十 三 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企业联盟标准代号、企业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十 四 条 企业联盟标准由企业联盟与联盟内各 成员 共同发布。 第 三 章 企业联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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