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摘要:

作日志制度,由实习律师填写实 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并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变更】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或事假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律师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七)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后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管委会提出变更申请。 管委会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律师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三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调转】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律师不得中途申请调转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 律师的; (五)出现实习协议约定可调转实习的情形的; (六)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出现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第 6 页 共 11 页 律师应停止实习活动。 出现上述条款第(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律师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实习律师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实习律师申请调转实习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所在律 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实习律师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照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六)能明确说明转出的原因和拟转入律师事务所以及拟任指导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管委会自收到调转实习申请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调转,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四条【实习暂停】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申请实习暂停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于七日内报管委会审核登记。 管委会自收到实习暂停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暂停。 暂停期限累计不得 超过二个月,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二十五条【实习关系的解除】实习律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实习协议。 第八章 实习内容 第二十六条【实习培训、训练】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七条【集中培训时间、内容】集中培训由管委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管委会负责制定。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培训教材】管委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或者选定培训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合作】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第三十条【培训授课教师】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以我市的优秀执业律师为主,管委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并结合我市实际,选聘大、专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有关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市 律协管理人员;外省市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受聘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在本市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十一条【实务训练】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律师的实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第 7 页 共 11 页 务训练。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制定的《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指南》,为实习律师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指派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业务的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指导监督】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指导工作。 指导律师指导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前述处罚或处分公布后 7日内变更指导律师,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职责】实习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 (一)对实习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律师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律师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律师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律师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律师能够专职实习; (七)对实习律师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指导律师指导人数】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 律师不得超过二名。 第三十五条【实习期限】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期从实习证签发之日起算。 实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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