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全县范围内通报。 对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部门,对前三名进行表彰。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对出现统计数据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部门,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当年的统计工作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当年的统计工作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统计数据评估制度 根据《甘肃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和《东乡县统计管理数据管理办法》,结合省州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统计 股 室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方案 ,制订切实可行的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和管理办法,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二、 统计 股 室要明确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确保各项质量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对主要统计指标加强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质量可靠。 三、对主要数据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与评估 ,应达到客观、准确与科学 ,并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严禁以评估为名对数据进行人为修改或在数据统计上弄虚作假。 四、综合性统计信息的公布由 统计 股 室负责。 对外公布部门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核评估,否则不得向外提供。 五、统计数据质量出现问题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统计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统计工作秩序,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 单位 领导是依法统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所在部门的统计执法责任。 三、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和遵守统计 法律法规,遵守 统计 职业道德 , 保障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统计原始数据加以干预或篡改,如有违犯,将依照《统计法》和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 《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四、 单位主要负责 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伪造虚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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