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作面设备拆除及安装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收率要求,见附表。 三. 综采 设备安装的有关规定 1.新设备及升井经过检修的设备,在安装期间和试生产前一般不补充配件。 若在运输安装期间零部件丢失或损坏需补充配件,补充的配件按丢失处理。 2.设备在井下直接转移,按拆除工作面交接时的数量与安装实际所需数量的差额补充配件。 拆除时回收的部分配件如果因锈蚀或正常损坏而无法使用,应及时交回,交旧领新。 多领用的部件应及时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3.应按设备操作维护手册及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4.安装的所有设备,应达到完好标准。 5.设备安装时,必须制订安装安全措施,并贯彻执行。 四.奖惩 1.因施工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的,按损坏部件原值或修理费进行罚款。 2.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使用单位 1000 元。 3.没按第一项第 5 条的要求完成, 每处罚施工单位 50 元。 4.违犯第一项第 6 条之规定,从接线嘴外剪断电缆的,每处罚 500 元。 5.没按第一项第 8 条的要求完成,每处罚施工单位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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