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报批稿)最新内容摘要: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 分开设置。 5. 8.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 (CT 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 )、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 8. 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 8. 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 4. 5mx5. 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 0mx6. 0m。 5. 8. 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 20m,净高不应小于 2. 80m,计算机断 层扫描 (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1. 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 0. 90m。 5. 8. 6透视室与 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 0. 80m,净高不应小于 0. 60m。 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 0. 60m,净高不应小于 0. 40m.。 5. 8. 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 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 19 定。 5. 9 磁共振检查室 5. 9. 1 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 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5. 9.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 (计算机、配电、空调机 )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 9. 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 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5. 9. 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 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 0. 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 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 1. 20m,净高不应小于。 5. 9. 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 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 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 10. 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 10.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治疗机房 (后装机、钴 60、直线加速器、丫刀、深部 X线治疗等 )、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 (医患分开设 )、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 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 10. 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 50dB(A)。 5. 10. 4 钴 60 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 Y刀治疗 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 10. 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 20 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 X 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 11 核医学科用房 5. 11. 1 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 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 11.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 11. 3 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 11. 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 理后排放。 5. 11. 5 防护应按国家现 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 12 介入治疗用房 5. 12. 1 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 2 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 12.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1 2 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 12. 3 介入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 5. 12. 4 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 X 射 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 13 检验科用房 5. 13. 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 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 13.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 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 13. 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 (柜 )、试剂室 (柜 )、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 13. 4 细菌检 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 13. 5 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 13. 6 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 13. 7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 20m。 5. 14 病理科用房 5. 14. 1 芮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 14. 2 芮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 14. 3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 置取材、标本处理 (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 )、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 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 15 功能检查科用房 5. 15. 1 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 22 捷联系。 5. 15. 2 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 (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 )、 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5. 15. 3 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 50m,宜有隔断设施。 5. 15. 4 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 16 内窥镜科用房 . 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应自成一区,应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 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5. 16.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 (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 )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 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 可设观察室。 5. 16. 3 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5. 16. 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 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 17 疗科用房 5. 17.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 17. 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的有关规定。 5. 18 输血科 (St 库 )用房 5. 18. 1. 输血科 (血库 )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5. 18. 2 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3 5. 19 药剂科用房 5. 19. 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急诊药 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 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 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 19.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 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 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 19. 3 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 1. 20m。 5. 19. 4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 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 20 中心 (消毒 )供应室 5. 20. 1 中心 (消毒 )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 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 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 5. 20.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 (消毒 )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 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 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 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 20. 3 中心 (消毒 )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24 5. 21 营养厨房 5. 21.. 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 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 (处 ),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 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 21. 2 营养厨房应 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 22 洗衣房 5. 22. 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 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 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 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 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5. 22. 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 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 23 太平间 5. 23. 1 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 1% 2%计算。 5. 23. 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 23. 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 30m。 5. 23. 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25 5. 24 固体废弃物处理 5. 24. 1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 别处置。 5. 24. 2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 25 防火与疏散 5. 25. 2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25. 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 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 25. 4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 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 25. 5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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