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与征管互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四)征管部门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疑点较多 时,提出《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列入检查对象,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 (五)征管部门应于查补款项入库后 5 日内,将入库情况反馈给税务稽查部门,并将税票及缴款书复印件交税务稽查部门存档;对未能组织入库的查补款项,应及时将相关纳税人清单传递给税务稽查部门。 第九条 各级对本章规定的互动文书实行网上传递的,文书的格式内容应与规定一致。 第三章 互动的组织保障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互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互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务稽查局,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各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办互动工作的协调事宜。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互动工作的规章制度,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互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互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互动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 参加成员为互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一般按季召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讲评互动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互动和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确定工作重点; (二)通报、交流各互动部门的分析报告和工作信息; (三)通报上期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讨论、决定各互动部门提请研究的事项; (五)部署工作任务,明确部 门职责,协调部门关系; (六)通报互动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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