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书内容摘要: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 部门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长 批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检查部门 认为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有根据认为自查对象故意隐瞒重大税收违法问题,以及自查对象存在拒不自查或者拒不报送《自查报告》的,呈报审批时使用。 ( 2)审理部门认为无法依据《自查报告》和《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 呈报审批时使用。 3.“自查时限” 栏填写要求自查对象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的时限。 4.“自查是否有问题”栏填写自查对象《自查报告》中是否有反映税收违法问题。 5.“ 实施重点检查理由及建议 ” 栏由承办人员填写提出实施重点检查建议的情形、理由及建议。 6.局长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的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者填写“已阅”字样。 7.本表为 A4 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自查适用) 案件编号: 我部门于 年 月 日起对检查部门提交的关于 (纳税人识别号: )的《自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 及有关资料 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审理意见 (一) 1. 2. (二) …… 三、 稽查局集体会审意见 (一) 1. 2. (二) …… 四、其它情况说明 (一) 1. 2. (二) …… 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 报告日期: 局 长: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20〕 157 号)第五十四条设置以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审理部门在 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的审查意见 审理终结后,对审理事项进行报告时使用。 3.审理部门一般应当在收到《自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15 日内提交此报告。 4.“审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税务稽查报告同意与否的确认,具体包括:( 1)《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2)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是否得当;( 3)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二是如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应说 明具体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5.按审理权限,应由稽查局集体会审的案件,由负责人在“稽查局集体会审意见”签注意见。 6.局长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的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者填写“已阅”字样。 7.本报告为 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自查适用) 税稽处〔 〕 号 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已按照我局要求,对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期间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自查完毕。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 进行了 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 税收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20〕 157 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自查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使用。 3. 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自查对象名称及地址 、 自查范围和内容、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 处理决定及依据 、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 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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