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劳动合同样书内容摘要: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经 平等协商, 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水平。 第十三条 甲方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 乙方 工资。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制。 工资组成分别为 、 、 ;其标准分别为 、 、。 (二)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甲方 实行计件工资制 的 ,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 本 单 位 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 本合同 第 十四条 约定工资的 80%。 第十七条 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日、小时工资制 的, 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6 第十八条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停工、停产、歇业,乙方同意待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按时 足额 以货币或转账形式 向 乙方 支付劳动报酬 , 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食宿、交通、服装、劳动工具等工作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劳务派遣单位、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乙方在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甲方 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 乙方 姓名、支付时间、支 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 和 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 15 年的时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和乙方(或代表乙方的工会、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的调整方案、意见,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乙方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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