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灶具配套产品采购合同内容摘要:

日期: 日期: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2020 年 4 月 18 日 本合同为供应商与本设备采购单位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买方、卖方、农业部、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各一份。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方式,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合同总价的 3%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 1)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收到收据及 3%合同金额的履约保函后 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40%的货款; (2)交货后付款:收到货物并按照第 8 条规定提交所需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 50%的货款; (3)最终验收付款:相应交货的最终验收合格证发出后 15 天支付剩余合同价的 10%的货款。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用于农村户用沼气池生产 的沼气输送、热能与光能转换利用的成套设备。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 “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实体。 28 技术规格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9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 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0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防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31 包装标志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唛头: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 X 宽 X 高,以厘米计):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十吨或十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 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滞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32 交货通知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通知买方。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33 保险 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 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 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 34 付款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 发票; 装箱单;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买方用户出具的收货证书。 买方将按合同格式第 2 条第五款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35 伴随服务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 应包括相应于每一货物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 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 发运。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厂家和/或在项 目 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对 至 款服务进行分包的卖方 ,卖方除履行 款外 ,其此项服务费每套不能低于合同价的 8%。 对于分包服务费不得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分包服务费的支付明细须与合同同时提交农业部备案。 伴随服务的分包商由中标 企业自行选定,须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公示。 上述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其他义务;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 36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二十四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根 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28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28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在质量保修期内,客户所需的易损配件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提供产品和易耗品,不允许加价销售。 37 验收 在交货前 ,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及授权代表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书。 买方及授权代表验收时 ,发现非合格的产品,应向质检部门申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沼气灶具、管件等附属配件样品的检验由农业部统一委托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进行。 抽样检验样品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由各中标人根据供货情况,在各省农村能源办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抽样提供,检验报告报送农业部,如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根据情况查明原因按情节严重程度处理,包括违约索赔、暂停供货、取消供货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8 索赔 买方有权根据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除外。 在合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0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28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 出索赔通知后 28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素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39 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 /或违约终止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买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 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40 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15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 5%。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41 不可抗力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 13 条、 14 条和 21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6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42 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43 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 14)天内,按合同货币向买方提交不少于合同总价 3%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 11 款货物验收合格后一年。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 1)银行保函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开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它买方可接收的格式;或 (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如 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取得补偿。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在货物验收合格一年后,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44 争端的解决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 28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后 30 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仲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45 违约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 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6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47 便利终止合同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 28 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 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 /或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48 转让和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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