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0[推荐精品内容摘要:

》和 国家交通主管部门 有关标准文件、范本要求编制 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 国家交通主管部门 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 — 22 — 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 件 参照现行的招标文件 有关格式和 要求 编制。 第 四十 三 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与第 四 章招标公告应载明内容相同。 (二)投标人须知: 评标标准 、 方法及评标细则。 工期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 时间、数额及方式。 递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施工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廉政、进度、环保、民工等方面合同履约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项目有分包工程的, 分包工程只能仅限于路基和小型结构物等非关键性工程,且分包 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30%,应明确可分包工程内容和相应资质要求及具体分包管理办法; 应当明确项目 是否 允许 材料调价 ,充许 调价的 应明确价格调整具体 办法。 通用条款。 — 23 —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工程费用。 包含工作内容及计量标准 等。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或初步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 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第 四十 四 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 投标报价包含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 该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报价的 1%。 第 四十 五 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额度一般为 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 第 四十 六 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载明的投标人条件及评标办法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 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可以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 标方法。 — 24 — 公路项目主体工程评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工程的评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评标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结构复杂特大桥、 长大 隧道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通信、监控、收费设施项目评标宜采用双信封法;对技术含量低、施工难度小、施工期较短的项目宜推行无标底招标;其他设备和材料采购评标可根据情况采用适当评标方法。 水运工程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 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 四十 七 条 采用无标底招标的项目,应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公布后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变动。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保密工作。 标底编制或最高限价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第 四十 八 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废标条件,并用黑体字清晰 标明。 不在废标条款内的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25 — (一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在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选择性报价时,投标人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对合同重要条款存在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 四十 九 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 点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第 五 十 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 28 日, 水运工程和 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 20日。 第 五 十 一 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补遗、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 26 — 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对招标文件补遗、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按规定 备案。 第 七 章 投标 第 五十 二 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 五十 三 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设计介绍会、 标前会和 现场 考察 活动。 第 五十 四 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 响应。 第 五十 五 条 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单位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投标人应 提供分包人的 单位 资质、业绩、投入人员 、 设备以及双方责任界定 等 相关信息。 第 五十 六 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 应载明以下 主要内容: — 27 — ( 一 )投标函。 ( 二 ) 综合说明书。 (三)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四)投标报价。 包括 工程总报价及分部 、 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 等。 (五) 施工方案。 包括 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方法,主要 施工 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 和 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 与技术负责人 基本情况 等。 (六) 施工工期 和 质量等级。 (七)招标文件要求应具备的 其他 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资格证书、 设备等)。 第 五十 七 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第 五十 八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招标人应当 依法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时, 按照本办法规定职责权限 , 报经 批准后 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 五十 九 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将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送 — 28 — 达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 作出 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 六 十 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 六 十 一 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 八 章 开标 第 六 十 二 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 29 — 第 六 十 三 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 监督 部门 、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 六 十 四 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需要计算评标基准价的,应当场计算并公布。 第 六 十 五 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评标 第六十 六 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六十 七 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 小 组,开 展清标工作。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 30 —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六十 八 条 根据评标工作量,参加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数量超过 30 家 的 (同一投标人 申请 多个标段时分别 进行计算 ),招标人应成立清标 小 组,负责清标和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一)清标 小 组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 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专家应按照本办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清标 小 组应按专业进行分工,至少两人一组,分清主次,交叉复核,保证清标内容准确无误,并对清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 正性负责。 (三)清标小组按专业分工 后 ,次要清标人员应对主要清标人员 的 工作内容全面复核,主要和次要清标人员均应在清标原始记录上签字备查。 ( 四 ) 清标 小 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依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依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合格性要求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 31 — 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五 )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 不得对投标文件 作出 任何评价。 ( 六 )清标 小 组应出具清标报告,所有清标人员应逐页在清标报告签字确认。 第六十 九 条 招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 委员会工作 过程和 评标 结果。 第 七 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 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 七 十 一 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除 评标标准和方 法中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 情况外 , 评标委员会 不得对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和细化。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32 — 第 七 十 二 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包括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两部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 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以往施工业绩、履约信誉等方面审查。 第 七 十 三 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审工作前,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 小 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报告,认真学习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应对清标 小 组的清标内容进行 认真复核,全面评审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计分或评价 ,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并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 对评标价有竞争性的和 符合 废标 条件 的投标 文件 应重点 审查。 第 七 十 四 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用黑体字清晰列明的废标条件 对投标文件 进行符合性审查。 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废标内容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七十 五 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书面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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