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制度综合系统内容摘要:

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 (六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 6个月内为限。 (七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 位。 (八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 )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直系血统的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孙子女。 十 )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 )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 )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致死亡。 ,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 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 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东莞培训网 59 条第 4 款的规定办理。 (基数 )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 30 个基数为限。 ,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 310 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抵抗强暴者。 ,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 2 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 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父母 祖父母 孙子女 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 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 )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 )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 5 年不行使而消减。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东莞培训网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 ,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 2 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 15 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 予全数本薪,但以 24 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 12 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 (包括患职业病死亡 )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 4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12 万元。 (一 )服务未满 5 年者一次发给 40 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 )服务满 5 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 28 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 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 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 )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 (非因执行职务 )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 4 万元为限: (一 )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 5 个月恤金。 (二 )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 10 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 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东莞培训网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 1 万元,因公致亡者给 5 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孙。 五 )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 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 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 40 个月死亡补偿及 5 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 4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 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保 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 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 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东莞培训网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 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 40 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 20 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0 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收据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金额在 5000 元至 20200 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0200 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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