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库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管理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得兼做公路。 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大坝兼做公路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承担日常维护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擅自在已征用水库 设计淹没线以下 种植农作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对其造成淹没损失的,水库管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必须坚持“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工程维修应在恢复和改善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 位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对水库工程开展巡视检查、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压力(应力)监测、水文气象监测等工作,整编分析 监测 资料,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5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隶属关系,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制定追究责任制度,编写责任书,每年签订责任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 条 各水库主管单位应组织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对超标准洪水、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工程隐患、溃坝、水质污染等突发时间的对策和措施,储备抢险物资和设备,组建抢险队伍。 第二十八条 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运用指标和调度运行计划。 严禁水库管理单位随意改变水库控制运用指标。 如确需进行调整应由水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析论证,并报经上级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大、中型水库控制运用指标须经省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小(一)型水库控制运用指标须经市(州 )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小(二)型水库控制运用指标须经县(市、区)水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后五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6— 10 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重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 按规定 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并将 鉴定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水库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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