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合同管理细则内容摘要: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谈判、洽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对谈判、洽商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要妥善保存。 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延误造成损失。 第三节 合同审查 第二十 九条 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合同在报请学校签订之前,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和校长办公室依次进行业务审核和法律审核,然后将审核通过的与对方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报送学校签署。 专项归口管理的合同,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相对集中审核,其中涉及财务、资产、人员等事项需要财务、资产、人事等其他部门 13 审核的,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送其他部门审核 ,最后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签署。 专项归口管理的合同经审核后如需由校长办公室进行法律咨询的,可填写法律咨询申请表,经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在将合同报送审核时,承办单位应书面说明合同目的、合同洽谈的背景和过程,合同的具体承办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应附上校长或学校决策会议的意见和要求,可行性分析论证情况,合同执行的预期与设想等情况,借以说明合同是为了学校利益,因学校要求或本单位建议而提出,是以一种严谨慎重的态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洽商和办理的,有关的风险均已尽可能做了分析评估,预期收益要大于风险,且风险是在可控制范围之内,承办单位对合同执行有着较为 详尽的计划,对可能的纠纷有预测和对策。 报请学校签署的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学校意图,符合学校利益。 第三十条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须由审核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上述语言的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 14 的合同的审核,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合同审核意见书样本,并上传至校园网指定位置,供合同承办单位下载填写并报 送审核。 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应完善对专项归口管理合同的审查程序,保证合同审查质量。 业务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单位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合同草案涉及下列事项的,分别由下列部门进行业务审核: (一)涉及人事管理的,须由人事处进行审核; (二)涉及财务管理的,须由财务处进行审核; (三)涉及资产管理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 (四)涉及人才培养与教育的,须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进行审核; (五)涉及 科研工作的,须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或先进技术研究院进行审核; (六)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七)涉及安全保卫的,须由保卫处审核; (八)涉及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他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承办的,涉及其他部门主管权限的,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审核,不涉及其他部门的,直接报送校长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15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时,主要审核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合同的业务风险,合同事项的有效管控,合同的业务管理责任等。 所有合同,涉及财务支出、资产变动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权属的明确性、资金及资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及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等财务条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在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之后,将合同报送校长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专项归口管理的合同,分别由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对于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专项归口管理合同,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与校长办公室协商,进行个案研究。 归口管理部门承办的合同,需要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的, 送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审核,无需业务审核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签署。 第三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核时,主要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与合程序性。 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最终审核通过的合同草案上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以示该合同已履行校内所有合同审核程序并通过审核。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会同承办单位召开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合同审查会,进行会商审查;对一般合同,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合同审查会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16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将合同报送审核时,一般应为每个部门审核预留两至三个工作日的审核时 间。 审核部门应在上述时间之内提出审核意见,遇有需要调查核实有关事项或对有关问题作深入讨论分析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因此而可能影响签约工作进程的,要与合同承办单位协商沟通,必要时还要由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 对审核意见,如承办单位与审核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办单位、审核部门依程序报各自主管校领导研究处理,必要时报校长、决策会议裁定。 第四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完成审核的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合同提请校长签署或校长授权签署,加盖学校行政 印章; 合同需要校长授权签署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向校长办公室提出,校长办公室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意见,报校长审批。 除由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其他合同须经下列方式取得授权方能签署: (一)重大合同,按照党政议事规则需提请决策会议审定的,审定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签署; (二)一般合同,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经主管法律事务工作校领导同意,由主管校领导签署,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报请校长签署或校长授权签署; (三)专项归口管理的合同 17 ,分别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和社会科 学处处长签署,加盖科研合同专用章; ,加盖国防科技合同专用章; ,由采购管理中心主任签署,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 ,加盖教育基金会印章; 导签署,加盖基建合同专用章。 科研合同、采购合同及基建处专项归口管理的基建合同特殊需要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由科研、采购、基建主管部门与校长办公室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按学校行政印章用印程序办理。 (四)按 照学校文件规定,取得有关法律事务明确授权的机构或人员,须按学校文件的规定执行;如依学校文件规定取得授权的机构或人员须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的,须形成书面授权文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除根据学校文件规定取得授权者外,其他需要申请授权委托的或主管校领导决定授权他人的,合同承办人应到校长办公室填写授权委托申请书,报送主管校领导签批。 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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