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内容摘要:

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归档的科技文件必须纸质优良、书写工整、图样清晰,文件需打印或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十六条 执行各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在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项目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送交科研处办理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表》、完整的技术资料原件一套,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档案》 ,如有特殊保密的技术文件,应在归档中加以说明。 成果登记的全部材料经科研处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涉及国家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18- 秘密技术的成果,在鉴定、发表、展览、转让、报奖等过程中须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四章 科技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过鉴定或评审,并已经过成果登记,应用技术成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理论研究成果须有同行专家评议或评审证书及相应的评价证明。 第十九条 国务院、省政府、教育部、省教育厅、直辖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学技术奖的奖种主要有: 重大科技成就奖; 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各种奖励有各自的具体规定,学校根据申报的成果组织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按成果内容一般划分为: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其主要论著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重要科学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采用或证明的成果可申报自然科学奖。 运用科学技术做出产品、工艺、 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已授权发明专利或按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通过鉴定,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申报技术发明奖。 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较大规模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公开出版、发表或被采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类成果可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已获科技奖励的成果,不能再申报同级或低一级的科技奖 励。 申报单项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同级或低一级的综合项目奖。 第二十三条 申报科技奖励的校内工作程序是: 科研处接到科技奖励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向全校发布。 科研处按规定受理申报,并对《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汇总上报。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19- 第二十四条 在维护学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学校鼓励以学校名义与科研项目共同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我校参与合作研究并由校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 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支持和鼓励申报高层次奖励,对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申报费用,由学校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20- 合工大政发〔 2020〕 58 号 二○○五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提高青年教师、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力,培育年轻科技力量,扶 持新的研究方向,特设立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课题,并为青年教师、科技人员独立申请和争取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开展预研究和奠定基础。 重点资助以下类型: 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 有望成为新技术生长点; 属于交叉学科,并有望成为新学科生长点; 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生作用和影响。 第三条 校基金经费总额度,每年原则上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根据课题类型,每项资助额 度一般为: 自然科学类课题 每项 — 人文社科管理类课题 每项 — 第四条 校资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当年 9月 15日未满 35周岁的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 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未主持承担过科研项目; 未得到过学校其他专项经费的资助; 作为主申请人只能获得一项校基金资助,作为参加者累计不超过两项; 若项目确有价值,且当前又无科研经费者,经专家认定,校领导批准,可不受 4两款限制。 第五条 校基金的申请、评审和批准依下列程 序进行: 校基金资助课题的申请 申请者填报《合肥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申报书》打印件,一式四份报校科研处科研科,受理日期为每年 9 月15 日至 10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21- 申请者应交纳课题评审费,每项 80元,由申请者自理。 校基金资助课题的评审 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行信函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校内专家与校外评审相结合的机制。 评审工作在当年 11月底结束,批准立项的课题于当年 12月份公布。 第六条 校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课题批准立项后,依《合肥工业大学纵向计划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第七条 由校基金资助课题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注明“合肥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资助”。 其它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合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基金资助课题的结题与鉴定按《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 有关科研工作量计算和科研工作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22- 规定 合工大政发〔 2020〕 58 号 二○○五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 合肥工业大学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合肥工业大学下属各单位名称的使用权、冠名权;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经 过合同约定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我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生; 来我校工作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等。 第四条 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一切职务智力成果的持有和处置权归学校。 第五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校标、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学校依法享有专用权。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我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图形作品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参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23- 司聘用本校在职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除与学校另有协议约定以外,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我校在职人员的部分,视为学校的职务智力成果。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我校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我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出国以前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我校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学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 作由科研处知识产权事务科承担。 第十四条 校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经科研处审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接受学校审核。 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 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均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技资料交还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纠纷调处等活动;用于专利申请补贴 ,授权专利奖励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有偿转让。 经学校许可,学校知识产权、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24- 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30%的比例,奖励完成该项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由我校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或管理不善,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按下列程序进行: 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需对相关 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进行检索; 填写专利申请表,并附专利说明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后提交科研处知识产权事务科。 科研处知识产权事务科,根据提交的专利申请表及专利说明书,成立临时专利审查小组进行评议,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项目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申请。 对同意申请的专利,由知识产权科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负责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 25- 开放基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工大政发〔 2020〕 58 号 二○○五年七月四日 依照重点科研基地实行“开放交流、资源共享、联合攻关、合作研究”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省部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基金 第一条 重点科研基地开放基金是为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托合肥工业大学建设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科技创新基地设立开放项目而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开放基金的主旨是:充分利用和发挥重点科研基地构建的公共平台,加强对外开放和交流,招才引智,吸纳国内外 有共同志向的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达到合作、交流、促进、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由学校面向符合开放基本条件的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每年定额资助一次,平均 10万元左右,不足自筹解决。 第四条 重点科研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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