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王__轶内容摘要:
考虑,并不带有国家干预的色彩。 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这一区别,一方面带来了法律规范适用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有表明国家对于商事交易与民事交易,在介入态度上的差异。 对于民事交易,更加信奉无为而治。 第三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三)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20618 9 四、合同法分则,与合同法总则一样,同样应当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相对性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 而正是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与物权的不同。 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则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这句话看起来是废话,司法审判实践中却总是出问题。 有些法官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时,难免乱点鸳鸯谱,要么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让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允许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公款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 这些做法,都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违反。 我们国家这次颁行并生效的合同法,贯彻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总则中的第 64 条、第 65 条、第 121 条,都是合同相对性中责任相对性的具体体现。 其他条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也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进行解释。 合同法的分则同样也应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其实《合同法》第 224 条第 1 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具体体现。 合同的相对而言性原理同样也是我们解释合同法分则相关条文时,应遵循的原理。 仍以第 224 条为例,该条第 2 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生效以后,对于该条就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出租人所享的是解除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非法转租合同的解除权;有人认为是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不难看出,第一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它允许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 出租人,对合同 关系的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当然在合同法分则里面,有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比如《合同法》第 229条关于租赁合同对抗效力的规定,即属于这一类。 五、对于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 15 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次分类的问题。 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 `15 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 15 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如买卖合同中既规定了买卖合同,又规定了互易合同;借款合同中规定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承揽合同中规定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奸商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术合同中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中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又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又规定了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它们都是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典型交易类型的法律体现。 就这 15 大类猖有名合同,我们依据不同合同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将它们再区分为六类合同。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 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 买卖合同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不会有什么异议。 这一点,《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得很清楚。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实际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 10 同,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也是理所当然。 赠与合同,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其实并不仅限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双方当事人完全可能性订立赠与合同,赠与土地使用权以及共他权利。 我们之所以将它归为移转财产所有以的合同,一方面,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毕竟大量的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即使移转的不是财产所 有权,也要参照与所有权移转有关的规则。 至于借款合同,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借”,但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毕竟特殊,其占有的移转也伴随着所有权的移转。 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将这几个合同归为第一类。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 212 条作了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 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 我们 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 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这里所说的移转财产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设定的合同中,所称转的财产使用权,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使用权。 前者是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后者为物权性质的使用权。 这两种使用权,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上,还是在对内、对外效力的强弱程度上,都有明显区别。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 这类合同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 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合同法分则里面 15 大类独立有名合同,完全可以作其他的分类方法,比如将承揽合同、建立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一并归为提供服务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这也未尝不可。 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揭示一项 法律适用的法则。 这项规则就是:我们所划分的门类合同,每一类合同中,总有一个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在这一类合同中的其他合同,就相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我们可以直接或参照适用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合同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 下面,我们详细予以说明。 就第一类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就相关问题,比如就所有权移转的规则,未作特别规定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就第二类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在合同法就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未作特别规定,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 就第三类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合同法就相关问题 11 未作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就第四类合同,《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第一节是关于这类合同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规定,就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适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 就第五类合同,合同法对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在合同法就仓储合同相关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时,适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 就第六类合同,合同法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合同法就相关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我们有的地方说是适用,有的地方说是参照适用。 之所以有这种说法上的差别,主要是因为对于不同合同之间所具有的法律适用上的共同性,合同法有的作了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 287 条就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 395 条就仓储合同确认“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423 条就行纪合同确认:“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时,我们在进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时,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直接引用关联合同的规定,对相关的合同纠纷作出处理。 有的,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我们就可以参照关联合同的规定,对有关的纠纷作出处理。 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介绍到这里。 第四讲: 买卖合同(一)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20620 依据《合同法》第 130 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坐款的合同。 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一般来讲,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买卖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其次,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 的有偿合同。 再次,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最后,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就买卖合同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立的原则,在其他类型的有偿合同未作特别规定槿未有特别听交易惯例时,适用于其他的有偿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要领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买卖合同的要领涉及到了买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你们这里着重介绍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标的物所涉及到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买受人,依据合同同法的规定,须具备相 12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并无特别要求。 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尖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 132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 该项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这表明,出卖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限定。 其中所谓所有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 71 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所谓有处分权人在这里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 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主要包括: 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 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抵押人或质押人的财产变卖或拍卖,并从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 留置权属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人在法律规定 手枪件满足时,有权留置其依照合同约定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可依法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然后从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受 偿。 法定优先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 在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仍不支付时,得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然后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行纪人。 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的人。 行纪人在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可以遵从所有权人的批示进行财产的处分行为。 经营权人。 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故虽非所有权人,仍有权以出卖的方式处分财产。 人 民法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固定资产现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又非标的物的有处分权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即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 对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由于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不同,效力认定上也存在区别。 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民法,将其认定为无效合同。 这点体 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599 条;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德国民法,则将其认置之不理为可以生效的合同,这点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 433 条。 我国民法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买受人到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效果,而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 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物合同的效力,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同样应该认定为可以生效的合同。 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数个买卖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的合同。 数个买受人中,只有一个买受人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得 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不尽一致。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事买卖法中一般将其限定为货物的买卖,也即实物买卖。 这点通过《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 条可以看出来。 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民法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实物、又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 555 条、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 13 第 345 条就有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 130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 财产权利的转让,规定在诸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 同等其他的合同类型中。 此外。合同法分则(王__轶
相关推荐
要组成部分。 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言之,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具体包括:第一,合同法已确认的 15类有名合同;第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
致,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 C.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不生效力,终止履行; D.被告所收原告货款无须还给原告。 26.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 6000余公斤。 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 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 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
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归档的科技文件必须纸质优良、书写工整、图样清晰,文件需打印或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十六条 执行各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在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项目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送交科研处办理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表》、完整的技术资料原件一套,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档案》 ,如有特殊保密的技术文件
;主合同转让,从合同 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 亦随之终止。 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从合同。 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因为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 合同,相反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因此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 合同 债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