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各镇、三农服务中心具体监督管理,县水利局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 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利局会同县物价局核定,可根据市场变化适 时调整。 (一)水价组成,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 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三部分组成,不得隐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搭车代收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源费。 (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 5)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 (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 8)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的适当利润。 (二)水价确定 ( 1)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 2)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水利局编制水价方案,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 3)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也可执行政府指导价, 报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物价局备案。 ( 4)水价确定后,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三)水费收缴 ( 1)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合同管理。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②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③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④抢修供水设施,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⑤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⑥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书面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②不得擅自改变用水 性质。 ③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④不得私自接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⑤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⑥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 ( 2)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制度。 水费实行月清月结。 ①供水单位、用水户要在管道进户处加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计量设施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②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水表配置管理,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对不按规定安 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计量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且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③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征收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组价征收方式。 用水户除了承担抄表计量水价外,还要承担因管路损失、维修损失、分表与总表的误差等损失。 采取平均分摊的办法,以水表为单位,每个用户每月计征 方~ 方基本水量。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在受益村村口加装计量设施,供水单位 与受益村组的结算实行抄表计量收费。 联村供水工程村组与各用户结算及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结算,一律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组价征收。 ④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月清月结。 每月 25 日至次月 5 日为抄表缴费期,抄表数必须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接到水费通知核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限制供水,并按月加收 3%的滞纳金。 2 个月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农村供水工程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抄表计价水量。 集中供水工程应积极推行 IC 卡智 能自动收费管理系统,降低供水工程运行成本。 第二十条 县政府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专项基金,用于工程管护维修,维修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维修基金采取水费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 元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 元确定,分摊计入水价成本,随水费一并征收。 对于集体经济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